分类: 财税

  • 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是否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税热点

    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是否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实务解读

    📅 2026-06-04👁 财税

    答案要点:否。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纳入当期全部销售额,一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扣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他业务取得的销售额不能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起征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

    • 适用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起征点:月销售额10万元
    💰销售额的确定

    二、《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的组成

    • 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 不包括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一并计入当期销售额
    📊实务分析

    三、具体计算示例

    ⚠️ 重要结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需纳入起征点判断

    •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 =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 + 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 起征点判断:以全部销售额为基数,与10万元比较
    • 扣除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再比较是错误的

    四、举例说明

    📈 计算示例

    • 【例1】甲企业销售货物8万元,销售不动产15万元
      合计23万元,超过10万元,全部按规定纳税
    • 【例2】乙企业销售货物5万元,销售不动产4万元
      合计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全部免征增值税
    • 【例3】丙企业销售货物12万元,销售不动产0元
      合计12万元,超过10万元,全部按规定纳税
    结论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应当纳入当期全部销售额,一并判断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不能将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扣除后再判断其他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 要点回顾

    • 小规模纳税人月起征点为10万元(2026-2027年)
    • 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需一并计入当期销售额
    • 全部销售额达到���征��的,全部纳税
    • 全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全部免征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业务请咨询专业财税顾问

  •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实操难题破解指引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实操难题破解指引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实操难题破解指引

    摘要

    抵债、法拍不动产过户过程中常遇卖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卖方税”困局,本文结合征管规则与实务经验,为企业提供合规破解路径。

    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抵债场景中,“卖方税”缴纳争议已成为阻碍产权过户的核心痛点:因卖方失联、无履约能力等原因,法定纳税义务方拒不履行缴税责任,而“先税后证”征管模式下,买受人即便持有生效司法文书,也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给金融机构等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从现行征管规则来看,纳税义务具有法定性,但税费实际承担方可通过民事约定明确,并非必须由法定纳税人自行缴纳。目前部分地区已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协同处理机制:法拍场景下,法院可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卖方应缴税费直接划转税务机关,剩余款项再用于清偿债权;流拍抵债场景下,明确视同正常交易,买卖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对应税费,有效避免买受人被不合理要求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实操风险防控要点

    实操中企业需重点关注三大风险点:一是法拍公告税费承担条款,需仔细甄别是否存在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甚至历史欠税的不合理约定,避免掉入“低价竞拍、高额补税”的陷阱;二是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核算风险,尤其当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核算规则;三是抵债场景税费延续性问题,流拍抵债属于独立交易事项,法拍公告中的包税约定并不必然延续至抵债环节,债权人可主张按法定规则各自承担税费。

    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优先参考当地已出台的协同处理规范,通过司法程序与税务机关、法院沟通协调,在合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额外税费成本,避免承担不应由自身支付的税款。

    📌 本文总结

    核心要点:

    • “先税后证”征管规则下,未缴纳卖方税费无法办理过户,但纳税义务法定不代表必须由卖方实际出资缴纳
    • 法拍场景可优先从拍卖款中扣除卖方税费,抵债场景买卖双方按法定规则各自承担税费
    • 需重点关注法拍公告条款、土地增值税核算、抵债税费延续性三大风险点

    实务建议:建议企业在处理抵债不动产过户业务前,提前调研当地征管规则与协同机制,必要时咨询专业财税顾问制定处置方案,最大化控制税费成本。

    温馨提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 金山软件赵宇获委任为首席财务官

    金山软件赵宇获委任为首席财务官

    发布时间:2026年6月4日 | 分类:财税资讯

    人事任命概述

    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近日发布公告,宣布赵宇先生正式获委任为公司首席财务官(CFO),即日起生效。赵宇将全面负责金山软件的财务管理、投融资决策、资本运作及投资者关系等核心工作,向公司首席执行官汇报。

    赵宇的职业背景

    赵宇在财务管理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丰富经验,曾任职于多家知名科技企业及投资机构。其职业履历涵盖财务战略规划、企业并购重组、资本市场运作等多个关键领域。在加入金山软件之前,赵宇曾在互联网及软件行业担任重要财务管理职务,对科技企业的财务运营模式有着深刻理解。

    核心能力:赵宇在财务数字化转型、成本优化管理、资本市场沟通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其专业背景与金山软件的发展战略高度契合。

    金山软件的战略布局

    作为中国领先的软件企业,金山软件近年来在办公软件、云服务、游戏等领域持续发力。首席财务官的更替往往与企业战略调整密切相关。市场分析认为,赵宇的任命或与以下因素有关:

    • 财务合规升级:随着监管环境趋严,企业财务管理需要更加规范透明
    • 资本运作需求:可能为后续的投融资活动或战略合作做准备
    • 业务转型支持:助力公司在AI及云服务领域的新布局

    CFO变更的市场信号

    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变更通常被视为重要的公司治理事件。从资本市场角度看,CFO人选的专业能力和行业经验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赵宇的委任向市场传递了金山软件强化财务治理、优化资本结构的积极信号。

    投资者关注要点:

    1. 新任CFO的战略规划方向及执行能力
    2. 公司未来财务政策及分红策略的延续性
    3. 潜在的业务重组或资本运作可能性

    行业背景分析

    近年来,中国科技企业CFO的角色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财务核算职能逐渐向战略决策支持转型,CFO已成为企业核心决策层的重要成员。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科技企业对财务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CFO的综合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金山软件选择在此时间节点调整CFO人选,反映出公司对财务管理专业化的重视,也体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持续优化。

    总结与展望

    赵宇出任金山软件首席财务官,标志着公司在财务治理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未来,市场将关注新任CFO如何推动公司财务战略与业务发展的深度融合,以及在资本市场上可能带来的新变化。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决策。
  •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税热点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增值税征税问题的实务解读

    📅 2026-06-03👁 财税

    答案要点: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这一收入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政策依据

    一、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这笔手续费是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报酬,属于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关键认定

    • 手续费是税务机关支付给企业的服务报酬
    • 企业付出劳动代为履行扣缴义务务
    • 属于经纪代理性质的劳务收入
    📑增值税征税规定

    二、为何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处理如下:

    ⚠️ 征税要点

    • 税目:经纪代理服务
    • 税率: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 销售额:收取的手续费全额

    三、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部分企业误以为代扣代缴手续费免税,实则不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手续费即使返还给企业用于工作经费,仍需并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四、会计分录示例

    📝 一般纳税人

    • 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计提增值税时: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 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按照3%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2%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增值税。这是企业提供了代扣代缴劳务后取得的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并非财政补贴或免税收入。企业应在收到手续费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 要点回顾

    • 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 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征税
    • 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 收到手续费当期即需申报纳税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务请咨询专业财税顾问

  •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难题如何破解?政策口径与实操指引全解析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实操指引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实操指引

    摘要

    本文梳理抵债不动产过户环节卖方承担税费的政策口径、常见争议点及实操处理方案,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规范抵债资产处置流程。

    在以房抵债交易中,债权人取得不动产权属时通常需要承担过户环节的全部税费,其中名义上由“卖方”(债务人)承担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是涉税风险高发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抵债交易视同销售,债务人应按不动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核心政策口径

    若债务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适用30%-60%的税率,无法提供取得成本凭证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处理。

    实操处理建议

    交易双方应在抵债协议中明确税费承担主体,建议债权人在签署协议前开展涉税尽调,测算全部税费成本并抵扣抵债金额。若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债务人缴纳的税费,相关支出可计入抵债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后续转让或折旧摊销时税前扣除。

    📌 本文总结

    核心要点:

    • 抵债交易视同销售,债务人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计税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适用5%简易计税方式
    • 债权人承担的卖方税费可计入抵债资产计税基础

    实务建议:建议企业在抵债协议中明确税费承担规则,提前开展涉税成本测算,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税费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财税顾问。

    温馨提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 以前未交的印花税,怎么补没滞纳金

    以前未交的印花税,怎么补没滞纳金

    以前未交的印花税,怎么补没滞纳金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难免会出现漏报、少报印花税的情况,不少纳税人担心补缴时需要承担高额滞纳金。本文梳理印花税补缴的合规路径及政策依据,教你如何规范补缴印花税,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支出。

    一、印花税补缴的核心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征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

    •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的,对应印花税补缴无需加收滞纳金;
    • 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补缴印花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无滞纳金补缴的实操路径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未交印花税,想要避免滞纳金,可按以下流程操作:

    1. 主动申报补缴:在税务机关尚未开展税务检查、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前,纳税人主动自查发现漏缴印花税并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的,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不予加收滞纳金或从轻处罚;
    2. 适用首违不罚:首次发生漏缴印花税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适用“首违不罚”政策,不予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3. 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滞纳金,经批准后可不予加收。

    三、印花税补缴注意事项

    企业补缴印花税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 准确核算漏缴期间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区分不同税目(如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自查报告、业务合同、纳税申报表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印花税补缴的具体征管口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支出。
    💡 特别提示
    若你企业存在漏缴印花税的情况,建议尽早主动自查补缴,可最大程度降低滞纳金和行政处罚风险。

    本文由财税资讯自动生成,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最新文件为准

  •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之困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之困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之困

    破解抵债不动产交易中卖方税费承担的实操难题与政策盲区

    2026年5月29日 财税实务 财政政策

    在不动产抵债交易过程中,“卖方税”的承担往往是交易双方争议的焦点。抵债不动产过户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由于交易模式特殊,税费承担主体、计税依据确定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盲区和实操痛点。本文结合财税政策要点,梳理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的常见困境,并提出合规处理建议。

    一、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的核心困境

    抵债不动产交易中,“卖方税”的困境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交易主体复杂,债务人(卖方)往往无力承担税费,约定由买方承担却可能存在税务风险;二是计税依据模糊,抵债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税务机关可能调整计税基数;三是政策适用边界不清,部分交易模式的税费处理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

    • 税费承担主体争议:债务人无纳税能力,买方被迫承担却无法税前扣除
    • 计税依据确认困难:抵债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按市场价格核定计税金额
    • 政策适用不明确:以房抵债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处理规则易混淆

    二、抵债不动产“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增值税政策要点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不动产抵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计税基数为不动产的公允价值或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而非抵债协议约定价格

    土地增值税政策要点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以房抵债取得了经济利益(债务豁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抵债不动产过户的实操风险

    实操中常出现的风险点包括:税务机关不认可以物抵债价格要求补税、买方承担卖方税费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过户流程中因税费未缴导致产权转移受阻、历史欠税由买受人被动承担等情况。

    风险提示:部分地区要求不动产过户前需缴清所有历史欠税(包括之前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若债务人存在欠税,买受人可能需要先行垫付才能完成过户,后续追偿难度极大。

    四、抵债不动产交易的合规处理建议

    针对抵债不动产过户中的“卖方税”问题,建议按以下流程处理:

    • 交易前委托中介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涉税尽调,核实是否存在历史欠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 抵债协议中明确税费承担主体,约定债务人配合办理涉税事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 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计税价格、纳税申报流程等事项,获取明确的征管口径
    • 若约定由买方承担卖方税费,应将税费纳入抵债成本核算,并在协议中明确税费金额的计算方式

    📌 本文总结

    抵债不动产过户涉及多项税费,“卖方税”承担是交易核心痛点,需明确政策适用规则

    以房抵债属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计税依据需合理合规

    实操中需通过协议约定、税务沟通、票据管理等方式化解风险,确保交易合规

    提前规划税费承担和缴纳流程,避免因过户受阻引发交易纠纷,保障双方权益

    特别提示

    由于不动产交易税费政策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交易双方在办理抵债不动产过户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顾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交易方案,降低涉税风险。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 2026 财税实务指南 | 政策解读 · 实操落地

    本文基于最新财税政策及实操案例整理

  •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之困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之困

    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之困

    破解抵债不动产交易中卖方税费承担的实操难题与政策盲区

    2026年5月29日 财税实务 财政政策

    在不动产抵债交易过程中,“卖方税”的承担往往是交易双方争议的焦点。抵债不动产过户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费,由于交易模式特殊,税费承担主体、计税依据确定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盲区和实操痛点。本文结合财税政策要点,梳理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的常见困境,并提出合规处理建议。

    一、抵债不动产过户“卖方税”的核心困境

    抵债不动产交易中,“卖方税”的困境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交易主体复杂,债务人(卖方)往往无力承担税费,约定由买方承担却可能存在税务风险;二是计税依据模糊,抵债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税务机关可能调整计税基数;三是政策适用边界不清,部分交易模式的税费处理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

    • 税费承担主体争议:债务人无纳税能力,买方被迫承担却无法税前扣除
    • 计税依据确认困难:抵债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按市场价格核定计税金额
    • 政策适用不明确:以房抵债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处理规则易混淆

    二、抵债不动产“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增值税政策要点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不动产抵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计税基数为不动产的公允价值或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而非抵债协议约定价格

    土地增值税政策要点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以房抵债取得了经济利益(债务豁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抵债不动产过户的实操风险

    四川省审计厅与重庆市审计局联合印发2026年重点任务清单,将聚焦两省市推动双城经济圈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共同实施双城经济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实践意义:这种跨区域协同审计模式,对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对于在成渝地区有业务布局的企业而言,需要特别关注两地政策衔接和市场监管一体化趋势,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四、抵债不动产交易的合规处理建议

    西安市审计局在部署2026年财政审计时特别强调,要"发挥大数据审计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坚持数据助力、科技强审,深化大数据审计技术应用。

    这意味着,传统的"翻账本"式审计正在向数据驱动型审计转变。各单位在内审工作中,也应积极引入数据分析工具,通过建立财务数据模型,实现对异常交易的自动预警,提升审计精准度和效率。

    实操指南

    完善内审体制

    推动党组织直接领导内审工作,确保审计独立性

    突出审计重点

    聚焦财政政策落实、预算管理、资产安全等核心领域

    强化结果运用

    推动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加强队伍建设

    动态更新内审人才库,拓宽学习培训渠道

    引入技术工具

    探索大数据审计,提升审计智能化水平,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实现异常交易自动预警

    📌 本文总结

    抵债不动产过户涉及多项税费,“卖方税”承担是交易核心痛点,需明确政策适用规则

    以房抵债属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计税依据需合理合规

    实操中需通过协议约定、税务沟通、票据管理等方式化解风险,确保交易合规

    提前规划税费承担和缴纳流程,避免因过户受阻引发交易纠纷,保障双方权益

    特别提示

    由于不动产交易税费政策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建议交易双方在办理抵债不动产过户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顾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交易方案,降低涉税风险。

    党建引领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根本遵循,需由"一把手"直接分管

    聚焦财政政策落实和风险防范是2026年内审工作重点

    成渝地区探索跨区域协同审计,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

    大数据审计成为新趋势,各单位应积极引入技术工具

    实务建议

    各单位应以政策为导向,完善内审体制,突出审计重点,强化结果运用,并加强队伍建设和技术赋能。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财税顾问。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各单位在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时,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具体要求执行。

    © 2026 财税审计资讯 | 推动财政政策落地见效

    文章内容来源:财税政策法规及实操案例分析梳理

  • 合力处置涉税违规虚假信息

    合力处置涉税违规虚假信息
    涉税监管

    合力处置涉税违规虚假信息

    平台治理与制度监管协同发力
    📅 2026年5月28日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尚 瑞
    导语:近期,微信、抖音相继发布公告,打击平台内个别账户发布"税务筹划""财税返还""大额核定"等涉税违规虚假信息引流招揽业务的行为,开展涉税违规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生态,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涉税违规虚假信息背后是混淆视听的黑中介,他们将违法违规行为包装为"合理避税"和"财税解决方案",透支涉税服务行业信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平台治理:守好门、把好关

    治理成效显著

    截至2026年5月初治理数据

    • 两平台合计处理违规内容超万条
    • 抖音:处置违规内容7854条,处置违规账号153个
    • 微信:处置违规内容3276条,处置违规账号187个

    治理措施

    平台 处置措施
    抖音 根据抖音社区自律公约,处置违规内容,将持续顺应网络环境变化,打击各类涉税违规内容
    微信 视违规严重程度并结合平台规则,采取限制流量、禁止新增粉丝、暂停营利权限、禁言、封号等阶梯性处置措施

    平台表态

    抖音:将持续顺应网络环境变化,打击各类涉税违规内容,筑牢健康清朗的安全防线。

    微信:将持续投入治理资源,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坚决打击涉税领域网络虚假信息乱象。

    平台呼吁:创作者加强自律,用户提高警惕、加强辨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不良信息。

    ⚠️ 黑中介乱象:混淆视听

    违法违规行为包装

    黑中介的惯用手法

    • 将违法违规行为包装为"合理避税"
    • 宣传虚假的"财税解决方案"
    • 以所谓"税务筹划""财税返还""大额核定"等名义引流招揽业务
    • 利用部分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缺乏全面了解进行误导

    危害分析

    主要危害

    • 透支涉税服务行业信誉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 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观点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涉税虚假宣传利用部分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缺乏全面了解,以所谓涉税信息服务之名牟利,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 制度建设:强化宏观监管

    税收政策文件

    时间 文件 主要内容
    2025年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2026年1月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2026年4月 8部门联合会议 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召开全国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

    多部门协同打击

    2026年4月会议强调

    • 加力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的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机制
    • 加力深化多部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联合研判、协同打击
    • 加力狠打发票违法、出口骗税、骗享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

    专家评价

    白彦锋表示,这些举措形成强有力组合拳,对于筹集税收收入、保障税收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可有效减少涉税虚假信息滋生空间,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 多方协同:系统工程

    治理是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

    多方协同治理

    • 平台方:守好门、把好关,加强内容审核和账号管理
    • 监管部门: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宏观监管和执法力度
    • 税务部门:打造官方权威宣传矩阵,满足纳税人信息需求
    • 社会公众:擦亮双眼,防止被"李鬼"误导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和信誉

    税务部门的举措

    官方宣传矩阵建设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形式打造官方权威的宣传矩阵,不断满足纳税人对税法、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需求。"白彦锋表示。

    长效机制建设

    清除生存土壤

    对于涉税虚假宣传信息,应由点及面一体治理,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法律体系建设等长效机制,清除虚假涉税信息的生存土壤。

    本文要点总结

    • 平台治理成效:微信、抖音合计处理违规内容超万条,处置违规账号340个
    • 黑中介乱象:将违法违规行为包装为"合理避税",透支行业信誉,破坏市场秩序
    • 制度建设:2025年以来发布多项管理办法,强化涉税专业服务监管
    • 多部门协同:8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构建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机制
    • 多方协同:平台、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社会公众、专业服务机构协同治理
    • 长效机制:通过社会信用和法律体系建设,清除虚假涉税信息生存土壤
  •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发票税率怎么选?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发票税率怎么选?
    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发票税率怎么选?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选择指南
    📅 2026年5月 💰 增值税 📋 发票管理
    导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发票税率的选择是一个常见的实务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开具发票时税率应该怎么选?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 政策基础

    法律规定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政策要点

    要点 内容
    适用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标的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3%
    优惠政策 可减按2%征税(疫情期间)
    📝 发票税率怎么选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的选择

    税率选择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3%"
    • 不是选择"2%",也不是"免税"
    • 虽然可以减按2%计算缴纳税款,但发票必须按3%开具

    特别注意

    • 享受减按2%征收率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 ,减按2%是税额优惠,不是税率调整
    • 发票上的税率仍然是3%,税额按2%计算
    📋 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要点

    申报表填写说明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第5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
    • 第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按3%计算税额
    • 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报减征额(即3%-2%=1%部分)
    申报表行次 填报内容
    第5行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销售额
    第21行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3%计算)
    第23行 应纳税额减征额(差额1%部分)
    📁 留存备查资料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及复印件
    •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发票(如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销售固定资产的开具发票(记账联)
    • 相关合同、协议(如有)
    • 固定资产净值核算资料
    • 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其他证明资料
    📜 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法规

    文件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12月30日发布)
    •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本文要点总结

    • 发票税率选择: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选择"3%"
    • 可以享受优惠:符合条件可减按2%缴纳税款(但发票必须开3%)
    • 优惠前提: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不能享受
    • 申报表填写:在第5行填销售额,第21行填应纳税额,第23行填减征额
    • 留存资料:保留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
    • 政策依据:《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