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财税

  • 这些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这些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这些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是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先缴纳税款的制度,是保障税款均衡入库、强化税源管控的重要征管安排。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除外)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工程款、预收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简易计税,预征率5%
    •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预征率3%
    •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预征率5%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简易计税,差额预缴5%
    •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差额预缴5%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差额预缴5%(个人转让购买满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除外)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五、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无论是否跨区域,均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六、其他需要预缴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 总行以下分支机构转让金融商品,需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税款
    •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符合条件的需按规定预缴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地点和预征率预缴税款,未按规定预缴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2. 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

    2026年4月23日

  • 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应税交易有哪些?

    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应税交易有哪些?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低税率、零税率货物除外)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除以下列举适用9%、0%税率的货物外,均适用13%税率:

    • 排除适用9%税率的货物: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排除适用0%税率的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适用13%税率的货物包括: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机械设备、五金建材、化工产品、食品饮料(不含初级农产品)等各类工业产成品及商品。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除以下列举适用9%、0%税率的货物外,均适用13%税率: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论服务对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适用13%税率
    • 注意:对不动产的修缮、装饰属于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不属于本类劳务范围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包括车辆租赁、设备租赁、工具租赁、动产广告位出租等,将有形动产使用权在约定时间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 特殊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3%税率;而湿租、期租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四、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也适用13%税率(货物本身属于13%税率范围的):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特殊情形说明


    1.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货物属于13%税率范围的)。

    2.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 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规定,适用3%(或减征)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 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特殊交易,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适用13%税率。

  • 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应税交易有哪些?

    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应税交易有哪些?

    一、现代服务(除租赁服务外)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多数场景。


    二、生活服务


    涵盖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与居民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服务类别均适用该税率。

    三、电信增值服务


    包括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基础电信服务适用9%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税率。

    四、金融服务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各类金融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均适用6%增值税税率。

    五、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


    包括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9%税率,其他无形资产转让适用6%税率。

    政策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3年至2027年期间减按1%征收),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适用6%税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