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辰美景

  • 拆分收入偷税!常见涉税风险请注意

    拆分收入偷税!常见涉税风险请注意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5日 | 韵味分享

    导语: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精准打击各类偷逃税行为。其中,拆分收入作为一种常见的偷税手段,因其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已成为重点监管对象。本文将深入剖析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规避涉税风险。

    一、什么是拆分收入?

    拆分收入,是指纳税人为降低适用税率或规避税收优惠政策,将本应一次性取得的收入拆分为多笔、多次或多个主体收取的行为。这种操作看似”合理”,实则违反税法规定,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补税、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1.1 拆分收入的本质

    拆分收入的本质是虚列成本费用、转移收入所得,通过人为割裂业务实质来降低税负。无论是将大额收入拆分为小额、将连续性收入拆分为偶发性收入,还是将本应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拆分为经营所得,都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行为。

    1.2 常见拆分场景

    • 企业将高额奖金分批发放,规避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提供劳务将一次性报酬拆分为多笔,适用较低税率
    • 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价格
    • 将工资薪金拆分为”工资+奖金+补贴”降低税负
    • 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

    二、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2.1 工资薪金拆分

    部分企业为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将本应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工资等收入拆分到多个期间发放,或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奖金”等多种名目,试图适用较低的税率档次。这种做法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给员工个人带来涉税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某科技公司高管年薪200万元,公司将其拆分为每月发放15万元基本工资,剩余50万元在年底作为”经营奖金”一次性发放,试图适用较低税率。

    风险:税务机关通过比对个税申报记录、银行流水和社保缴纳基数,可轻易发现收入拆分痕迹,企业将面临补税及0.5-5倍罚款。

    2.2 劳务报酬拆分

    个人提供独立劳务(如设计、咨询、讲课等)时,常将本应一次性收取的高额报酬拆分为多笔、由多人代收,或签订多份小额合同来降低适用税率。例如,将20万元的咨询费拆分为4笔5万元的”服务费”,分别与不同个人签订合同。

    2.3 股权转让拆分

    股权转让中,一些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的方式,将转让收入拆分为人气和股权转让款两部分,人气部分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此外,还有通过”不对等定价”(即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拆分收入。

    2.4 经营所得拆分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将应计入同一会计主体的收入拆分到多个主体(如设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挂靠在亲友名下),试图适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低税率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这种做法在税务部门的大数据监管下无所遁形。

    三、法律后果与处罚

    3.1 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2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特别提醒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税务机关已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金税三期系统可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口径监控。拆分收入一旦被大数据分析识别,不仅面临补税罚款,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识别和防范拆分收入风险

    4.1 企业层面

    • 建立合规的薪酬体系:确保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避免人为拆分。
    • 规范财务核算:如实记录各项收入和成本,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挂账等方式隐匿收入。
    • 加强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避免通过转移定价拆分利润。
    • 定期进行税务健康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排查涉税风险,及时整改问题。

    4.2 个人层面

    • 依法申报收入:无论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还是其他所得,都应如实申报。
    • 拒绝”税收筹划”陷阱:警惕所谓”合理避税”方案,避免因小失大。
    • 保留收入凭证:妥善保存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以备核查。
    • 咨询专业人士:对复杂涉税事项,应请教专业税务顾问。

    4.3 关注政策变化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同时也在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和重点行业的税收监管。建议企业和个人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管理策略,确保税务合规。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拆分收入一定会被查处吗?
    不一定,但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显著提升。拆分收入一旦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很容易被系统识别并推送至稽查部门。建议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依法纳税才是正道。
    Q2:合理的税务规划与偷税的界限在哪里?
    合理的税务规划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利用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商业安排来降低税负。而偷税则是通过虚构、隐匿、伪造等手段欺骗税务机关,主观上具有逃税故意。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欺骗手段少缴税款。
    Q3:企业被查出拆分收入后该怎么办?
    首先,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其次,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滞纳金;最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拆分收入作为一种常见涉税风险行为,在税务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应高度重视税务合规问题。建议:

    • 树立依法纳税观念,远离偷逃税行为
    • 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 定期开展税务风险排查
    • 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帮助

    本文关键词:拆分收入 | 偷税漏税 | 涉税风险 | 税务筹划 | 合规经营

    发布于 2026年05月15日 | 韵味分享 www.365ycs.com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顾问。

  • 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

    2026年05月15日

    [SUMMARY]

    本文整理了最新财税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和个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合理规划税务方案。

    为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更好发挥服务业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扩能和提质并举、发展和监管统筹,突出需求牵引、改革攻坚、科技赋能、开放合作,统筹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进展,服务业总规模迈上100万亿元台阶,质量更高、结构更优、品质更佳、活力更足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培育更多“中国服务”品牌,服务业全球竞争力、影响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提升。

    政策要点

    研发设计。培育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提高专业性、国际化水平。提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服务能力,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机制。提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全过程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专利导航等服务,筛选高价值专利。支持建设重点产业专利池,系统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增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和法律服务能力。加强版权国际运营能力建设。

    [NOTICE]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顾问。

    [SOURCE]

    发布于 2026年05月15日 | 韵味分享 www.365ycs.com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6年05月15日

    [SUMMARY]

    本文整理了最新财税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和个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合理规划税务方案。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有关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实践要求,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与时俱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政策要点

    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价格法修正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预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

    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制定司法所条例,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看守所法草案。预备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预备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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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6年05月15日 | 韵味分享 www.365ycs.com

  • 千年闽北茶韵浓 税护“三茶”促振兴

    千年闽北茶韵浓 税护”三茶”促振兴

    千年闽北茶韵浓
    税护”三茶”促振兴

    税务部门助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实践

    核心背景:闽北地区是中国重要的茶叶产区,拥有武夷岩茶、建瓯水仙、政和红茶等知名品牌。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推出”税护三茶”专项行动,通过精准税收政策支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协调发展,助力千年茶韵焕发新生机。

    一、”三茶”统筹发展的税务背景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要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这篇大文章。”这一重要指示为茶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税务部门迅速响应,将税收政策与”三茶”发展深度融合,推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

    1. 茶文化的税务支持

    茶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支持茶文化传承:

    • 非遗传承人税收优惠:对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其传授技艺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 茶文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茶文化展示、传播、教育等相关研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茶博物馆、文化馆税收减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茶文化场馆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减免

    2. 茶产业的税务赋能

    茶产业是闽北地区的支柱产业之一,税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赋能产业发展:

    税收政策适用对象优惠力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年销售额≤500万的茶企月销售额≤10万免征;超10万按1%征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展茶业研发的企业100%加计扣除(制造业)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茶叶初加工企业增值税免征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茶企实际税率降至2.5%-5%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茶企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5%

    3. 茶科技的税务激励

    茶科技是推动茶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税务部门积极支持茶科技创新:

    💡 科技创新税收优惠要点
    • 茶叶新品种培育、种植技术研发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茶叶加工设备、智能化生产线研发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茶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 茶叶质量检测、溯源系统研发可享受税收支持

    二、闽北地区”税护三茶”实践案例

    案例一:武夷山税务助力岩茶品牌保护

    武夷山市税务局针对武夷岩茶品牌保护需求,推出”税务+商标”联动服务机制:

    •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税收档案
    • 为武夷岩茶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保护税务咨询
    • 打击假冒武夷岩茶的涉税违法行为
    • 支持岩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 成效数据

    2025年,武夷山市税务局帮助岩茶企业减免税收超过2000万元,支持武夷岩茶品牌价值提升至300亿元。

    案例二:建瓯税务支持水仙茶产业升级

    建瓯市税务局围绕水仙茶产业升级需求,创新推出”税务管家”服务:

    • 为水仙茶生产企业配备专属税务顾问
    • 辅导企业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政策
    • 支持茶叶深加工研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协助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拓展国际市场

    案例三:政和税务助力红茶乡村振兴

    政和县税务局将税收服务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

    • 为红茶种植农户提供涉税辅导
    • 支持红茶合作社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 助力红茶电商发展,支持直播带货税收合规
    • 推动红茶产业与旅游融合,支持乡村旅游税收优惠

    三、茶企税收合规要点提醒

    ⚠️ 重要提醒

    茶企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需注意以下合规要点:

    1. 发票管理规范

    • 茶叶收购需取得合规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
    • 销售茶叶需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违规开具
    • 电商平台销售需注意发票开具义务

    2. 成本核算准确

    • 茶叶种植成本需准确核算,包括土地、人工、肥料等
    • 茶叶加工成本需合理分摊初加工和深加工费用
    • 研发费用需按规定归集,保留完整凭证

    3. 优惠政策适用

    • 申请税收优惠需符合政策条件,不得虚假申报
    • 享受加计扣除需保留研发项目资料和费用凭证
    • 小微企业优惠需注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

    四、茶农个人所得税要点

    茶农在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需特别关注:

    收入类型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茶叶销售收入按”经营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需区分个人种植和承包经营
    茶叶技术服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需代扣代缴
    茶叶合作社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作社需代扣代缴
    茶叶非遗传承津贴按规定享受优惠需提供非遗传承人证明
    💡 实用建议
    • 茶农年收入≤6万可免个人所得税,但需按规定申报
    • 茶叶合作社成员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 茶叶种植所得需与工资薪金区分,避免混淆

    五、未来展望

    随着”税护三茶”行动的深入推进,税务部门将继续创新服务方式,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税收支持:

    • 数字化转型:推广电子发票,支持茶企数字化管理
    • 智能服务:开发茶业税收智能咨询系统,提供个性化服务
    • 政策创新:探索茶业碳汇交易税收政策,支持绿色发展
    • 区域协同:推动闽北茶业税收服务一体化,打造茶业税收服务品牌

    📋 核心政策要点总结

    • 茶文化传承可享受非遗传承人税收优惠
    • 茶产业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减免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茶叶初加工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 茶叶研发可享受100%加计扣除(制造业)
    • 高新技术企业茶企可享受15%优惠税率
    • 茶农年收入≤6万可免个人所得税
    • 茶企需注意发票管理、成本核算合规
    • 税收优惠需符合条件,不得虚假申报
  • 注意!常见涉税风险:”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注意!常见涉税风险:”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注意!常见涉税风险
    “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金税四期下的高危税务违规行为

    ⚠️什么是”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转换收入性质,是指纳税人将本应按照较高税率或正常方式征税的收入,通过虚构业务、改变合同形式、调整交易模式等手段,人为转换为适用较低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性质,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 违法性质

    这种行为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的”转换收入性质”情形

    情形一:工资薪金转为劳务报酬

    企业将本应按”工资薪金”发放的报酬,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设置”个体户”等方式,转换为”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试图降低税负。

    风险:如果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管理下的固定工资,无论合同形式如何,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情形二:股权转让收入转为股息红利

    通过”明股实债”、定向分红、隐名持股等方式,将股权转让所得转换为股息红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

    风险:需穿透交易实质,若实际为股权转让所得,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情形三:经营所得转为工资薪金

    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虚列人员”、”工资拆分”等方式,转换为工资薪金,利用低税率或免个税政策。

    风险: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用工协议等大数据比对识别。

    情形四:服务收入转为”转让无形资产”

    将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收入,通过虚构无形资产转让合同,转换为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试图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若无真实的无形资产转让业务,涉嫌虚开发票和偷税。

    情形五:销售货物收入转为”出租”收入

    将实质上的商品销售行为包装为”租赁”或”服务”,以期适用不同税目或税率。

    风险:实质重于形式,商品销售的本质无法通过合同形式改变。

    🔍税务稽查如何识别?

    💡 金税四期的”智能监控”

    在金税四期系统下,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监控,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识别转换收入性质的违规行为:

    监控维度识别方法
    资金流监控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支付方与合同主体的匹配性
    发票流监控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性、上下游发票的逻辑性
    人流监控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与合同约定的匹配性
    物流监控货物运输、仓储记录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
    合同流监控合同内容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的匹配性
    📊 数据比对:税务机关可自动比对企业在不同税种申报中的收入数据、发票数据、人员数据,实现”一户式”智能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某企业”转换收入性质”被查处

    某科技公司为降低高管个税,与高管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将本应按”工资薪金”发放的年薪通过”咨询服务费”形式支付。

    稽查发现:

    • 高管在企业正常上下班打卡,接受企业管理
    • 未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
    • 未提供实质性的咨询服务,无服务成果交付
    • 每月固定金额支付,不考虑工作量

    处理结果:

    • 认定”咨询服务费”实为工资薪金
    • 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380万元
    • 并处0.5倍罚款190万元
    • 企业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合规建议

    ✅ 正确做法

    • 业务真实性:所有的交易和支付必须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和实质
    • 合同规范性:签订的合同内容要与实际业务相匹配,避免”阴阳合同”
    • 证据链完整:保留完整的业务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支付记录、服务成果等
    • 依法享受优惠: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应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而非通过违规手段”筹划”

    ⚠️ 避免误区

    • 税收筹划≠转换收入性质:合法的税收筹划是在真实业务基础上优化税负,而非虚构业务
    • 合同形式≠业务实质: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合同,税务机关会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征税
    • 历史合规≠永久合规:以前没被查,不代表做法正确,金税四期下风险更高

    📌法律后果一览

    违规程度法律后果
    一般偷税补缴税款 + 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0.5倍至5倍罚款
    五年内再次偷税补缴税款 + 滞纳金 + 1倍至5倍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最高7年有期徒刑)
    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 + 限制银行贷款 + 影响企业上市、招投标等

    🎯一句话提醒

    转换收入性质是典型的偷税行为,金税四期时代,数据互通、信息透明,一切”税务筹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之上。合规经营才是企业最大的保障!

  • 研发人员≠全体员工,”直接从事”概念勿混淆

    研发人员≠全体员工,”直接从事”概念勿混淆

    研发人员≠全体员工
    “直接从事”概念勿混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费用归集的合规要点

    ⚠️核心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是最主要的扣除项目之一。但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对”研发人员”的界定存在偏差,将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费用也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导致税务风险。

    🚨 常见误区

    全体员工研发部门所有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忽视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这一核心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关键词解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注意,是”直接从事”,而非”与研发相关”或”服务于研发”。

    常见错误归集情形

    情形一:研发部门全员纳入

    将研发部门的行政助理、前台、司机、保洁等后勤人员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确做法:这些人员虽在研发部门工作,但并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其费用不得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情形二:兼职人员未合理分摊

    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和非研发活动,但其全部工资费用均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确做法:兼职人员应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方法,合理分摊研发与非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仅将分摊至研发活动的部分纳入加计扣除。

    情形三:管理人员费用计入

    将研发部门经理、总监等管理人员的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

    正确做法:管理人员如同时从事研发管理和非研发管理工作,需按实际工作内容合理分摊。纯行政性管理费用不得纳入。

    情形四:外包人员费用归集不当

    劳务派遣、外包人员的费用以”工资薪金”名义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正确做法:外聘研发人员费用应作为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归集,而非工资薪金。需区分直接人工和外聘劳务。

    谁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人员类型能否纳入说明
    直接参与研发项目的研究人员✅ 可以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核心人员
    研发项目中的实验、测试人员✅ 可以直接参与研发实验和测试验证的技术人员
    研发项目的技术文档编写人员✅ 可以直接参与研发技术文档撰写的人员
    兼职从事研发的人员⚠️ 按比例按实际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占比合理分摊
    研发部门的行政、后勤人员❌ 不可以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
    仅提供管理支持的部门负责人❌ 不可以未直接参与研发活动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派遣等)✅ 可以作为”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归集,非工资薪金

    📊正确归集方法

    方法一:按人员直接认定

    对于全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其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可全额计入人员人工费用。

    条件:该人员有明确的研发项目分工,工作时间主要用于研发活动。

    方法二:按工时分摊

    对于兼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按其实际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分摊计算研发费用。

    计算公式:
    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 该人员工资总额 × (研发工时 ÷ 总工时)

    💡 实务建议

    • 建立研发人员工时记录制度,逐日记录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工时
    • 研发项目立项时,明确参与人员名单及分工
    • 兼职人员必须保留工时分配依据,如项目工时表、考勤记录等
    • 外聘研发人员应签订研发服务合同,费用单独核算

    📋典型案例

    📋 案例:某科技公司研发费用归集错误

    某科技公司202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中,将研发部门全部25名人员的工资薪金共计58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核查发现:

    • 其中3名为行政助理,负责部门日常行政事务,未直接参与研发
    • 2名测试人员同时承担生产测试和研发测试,未合理分摊
    • 1名部门经理,60%时间用于行政管理,未按比例分摊

    处理结果:

    • 3名行政助理工资48万元,全部调出研发费用
    • 2名测试人员工资52万元,按50%分摊,调出26万元
    • 部门经理工资36万元,按60%分摊,调出21.6万元
    • 合计调减研发费用95.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合规风险防范

  • 建立研发人员认定标准

    制定企业内部研发人员认定标准,明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判断条件和认定流程。

  • 完善工时记录制度

    建立研发人员工时记录制度,逐日记录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工作时间,为费用分摊提供依据。

  • 研发项目人员清单管理

    每个研发项目立项时,明确参与人员名单、角色分工和预计工时,并与实际执行进行对比。

  • 费用分摊留痕

    兼职研发人员的费用分摊方法、计算过程、分摊结果均应留存书面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定期自查自纠

    年度汇算清缴前,对研发费用归集进行自查,重点核查人员范围是否准确、分摊是否合理。

📌总结

牢记三个关键点

💡 一句话提醒: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不是”万能篮子”。人员归集要精准,”直接从事”是门槛,合规享受才安心。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大高频易错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大高频易错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大高频易错点

    企业税务合规实操指南

    ⚠️前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实务中,不少企业因对扣除政策理解偏差、科目归类不当、扣除凭证缺失等问题,出现税前扣除失误,进而引发税务风险。

    为规避此类问题,确保企业税务处理合法合规,现梳理4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频易错点,明确易错核心与正确处理方式,为企业税务实操提供参考。

    1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混淆

    ❌ 易错点

    将业务招待性质的支出(如客户答谢会中的旅游、娱乐等)计入会议费全额扣除

    📋 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年终举办客户答谢会,安排客户旅游、聚餐、娱乐等活动,支出50万元,全部计入”会议费”科目,在税前扣除。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定旅游、娱乐属于业务招待性质,应按业务招待费标准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正确做法

    区分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

    • 会议费: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会议支出,可全额扣除
      需提供:会议通知、议程、签到表、照片等证明材料
    •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实务建议:举办会议时,严格区分会议活动和招待活动,分别核算。会议费应保留完整的证明材料,避免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

    2职工教育经费范围错误

    ❌ 易错点

    将职工在职学历教育费用(如员工攻读学位的学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 典型案例

    某企业为提升员工学历水平,报销员工攻读MBA、EMBA的学费,共计30万元,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税务处理:学历教育费用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范围,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正确做法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 岗位培训、技能培训费用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
    •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 企业内外部培训费用
    • 教学实践、师资培训费用
    ⚠️ 注意:社会上的学历教育费用(如MBA、EMBA学费)、个人兴趣类培训费用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混淆

    ❌ 易错点

    将资本性支出在当期全额扣除,而非分期折旧或摊销。

    📋 典型案例

    某企业购买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一次性扣除。

    正确做法:应计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分期扣除(一般按10年折旧)。

    ✅ 正确做法

    支出类型会计处理方式税务处理
    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
    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可在当期全额扣除
    📊 判断标准:支出是否带来长期经济利益(通常超过12个月)?如果是 → 资本性支出;如果否 → 收益性支出。

    ⚠️ 实务提醒

    • 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分期扣除(机器设备一般10年,房屋建筑物20年)
    • 无形资产:通过摊销分期扣除(一般不低于10年)
    • 改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资产成本

    4损失扣除证据材料不足

    ❌ 易错点

    企业发生损失(如存货毁损、坏账)但未取得合法证据材料(如盘点报告、赔偿协议、保险理赔单据等),导致损失不得扣除

    📋 典型案例

    某企业因仓库漏水导致存货毁损,损失100万元,但未进行盘点、未拍摄现场照片、未向保险公司索赔,直接申报资产损失扣除。

    税务处理:因缺乏证据材料,税务机关不认可该损失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正确做法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须符合政策规定,并留存相应证据材料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需留存的证据材料

    损失类型需留存的证据材料
    存货毁损、报废盘点表、毁损照片、内部审批文件、第三方鉴定报告等
    坏账损失催收记录、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等
    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废审批文件、处置收入凭证等
    投资损失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等

    💡 实务建议

    • 发生资产损失时,第一时间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 建立资产损失专项档案,妥善保管至少10年
    •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后方可扣除

    📊4大易错点对比总结

    易错情形错误做法正确做法
    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混淆招待费计入会议费全额扣除会议费可全额扣除;招待费按60%扣除且不超过收入5‰
    职工教育经费范围错误学历教育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仅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费用可扣除;学历教育费用不得扣除
    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混淆资本性支出当期全额扣除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
    损失扣除证据材料不足无合法证据材料的损失申报扣除按规定留存证据材料,属于专项申报的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税务合规建议

  • 建立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明确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审批流程、凭证要求,从源头规范税务处理。

  •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财务、税务政策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政策要求。

  • 完善凭证管理

    建立健全凭证管理制度,确保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有效、完整。

  • 定期开展税务自查

    每年汇算清缴前,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 寻求专业支持

    对复杂、疑难的税务问题,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 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这两笔收入,个税该怎么算?

    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这两笔收入,个税该怎么算?

    随着”副业刚需”的兴起,越来越多上班族在拿工资的同时,还通过讲课、咨询、设计、撰稿等兼职取得劳务报酬。不少人到第二年汇算时才发现:”怎么还要补税?”也有人疑惑:”公司帮我扣了税,为什么还要再算一遍?”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得从个人所得税的”两步走”说起——先预扣预缴,再年度汇算。这两步算法不一样,很多人就是卡在这里。


    一、工资薪金 vs 劳务报酬:到底有啥区别?

    虽然两者最终都要并入”综合所得”一起算税,但在日常预扣预缴阶段,计算方式完全不同。

    对比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人群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兼职人员、自由职业者、独立提供服务的个人
    收入特点连续、稳定,属于任职受雇所得一次性或阶段性取得,属于独立劳动所得
    预扣方式按月累计预扣(税率表3%~45%)按次/按月预扣(预扣率20%~40%)
    是否有扣除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减800元;>4000元减20%

    关键认知:工资薪金是你的”主收入”,劳务报酬是你的”副业收入”。公司在发钱时,会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则帮你把税款预扣下来,交给税务局。


    二、预扣预缴阶段:两笔收入分别怎么扣税?

    1. 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

    公司每个月发工资时,会采用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税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已预扣税额

    听起来复杂,其实逻辑很简单:把你今年已经拿到的所有工资累计起来算税,再减去之前已经扣过的税,就是本月要扣的税。

    举个例子:

    • 小张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每月扣除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
    • 1月:累计收入15000,减除费用5000,三险一金2000,专项附加扣除2000,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对应税率3%,预扣税180元
    • 2月:累计收入30000,累计减除10000,三险一金4000,专项附加扣除4000,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对应税率3%,累计应纳税360元,减去1月已预扣180元,2月预扣180元

    特点:随着收入累计,可能跳到更高税率档,所以年底月份扣税可能比年初多。

    2.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的预扣规则相对独立,每次取得收入时,支付方按以下方式预扣:

    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率
    ≤4000元800元20%
    >4000元收入的20%20%~40%(超额累进)

    具体预扣税额计算:

    •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 – 800)× 20%
    •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 ×(1 – 20%)×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0000元20%0
    20000~50000元30%2000
    >50000元40%7000

    举例:小张接了一场讲座,劳务费10000元。

    • 减除费用:10000 × 20% = 2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8000元
    • 预扣税额:8000 × 20% = 1600元
    • 实际到手:8400元

    三、年度汇算清缴:两笔收入合并算税的核心逻辑

    重点来了!以上只是”预扣”,真正的算税是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

    合并逻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的80%计入)
    3. 稿酬所得(按收入的56%计入)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的80%计入)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步骤:

    第1步: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

    = 工资薪金全年收入 + 劳务报酬全年收入×80% + 稿酬全年收入×56% + 特许权使用费全年收入×80%

    第2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每年基本减除) – 三险一金全年累计 – 专项附加扣除全年累计 – 其他依法扣除

    第3步: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3%~45%七级超额累进) – 速算扣除数

    第4步:计算应补/应退税额

    = 全年应纳税额 – 工资薪金全年已预扣税额 – 劳务报酬全年已预扣税额 – 其他已预扣税额

    一个完整案例

    小张2025年的情况:

    • 工资薪金:全年180000元,已预扣个税5600元
    • 劳务报酬:全年50000元,已预扣个税8000元(50000×80%×20%)
    • 三险一金:全年24000元
    • 专项附加扣除:全年24000元

    汇算过程:

    1. 综合所得收入额 = 180000 + 50000×80% = 220000元
    2. 应纳税所得额 = 220000 – 60000 – 24000 – 24000 = 112000元
    3. 全年应纳税额 = 112000 × 10% – 2520 = 8680元
    4. 已预扣税额 = 5600 + 8000 = 13600元
    5. 应退税额 = 13600 – 8680 = 4920元

    小张可以退税4920元

    为什么能退税? 因为劳务报酬在预扣时按20%扣税,但并入综合所得后,小张整体税率可能只有10%,所以预扣多了,汇算时可以退回来。


    四、常见误区提示

    误区1:”两笔收入要分别算税,各算各的”

    正解:预扣阶段分别扣,但年度汇算时必须合并为综合所得一起算税。

    误区2:”公司扣过税了,我就不用管了”

    正解:预扣不等于最终完税。年度汇算时发现预扣多了要退税,预扣少了要补税。

    误区3:”劳务报酬计税时可以扣5000元/月”

    正解:5000元基本减除是在年度汇算时统一扣除的,劳务报酬预扣阶段只能扣800元或20%。

    误区4:”我工资不到5000,劳务报酬也不用交税”

    正解:工资不到5000不用预扣,但劳务报酬只要单次超过800元就要预扣;年度汇算时两笔合并后如果超过基本减除,仍需纳税(但这种情况通常预扣的税多于应纳税额,可以退税)。

    误区5:”年终奖也并入综合所得”

    正解:年终奖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时选择并入。一般建议收入较低的人并入,收入较高的人单独计税,具体可以两种方式都试算一下。


    五、实用建议

    1. 保存好凭证:劳务报酬的发票、合同、收款记录要保存至少5年,以备税务检查。
    2. 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记得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能省不少税。
    3. 年度汇算别忘了:每年3~6月,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系统会自动帮你算好,你只需要确认提交。多退少补,这是你的权利也是义务。
    4. 预计年收入超过12万的要特别注意:如果年度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必须办理补税,否则会影响纳税信用。

    总结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核心就是”两步法“:

    • 预扣预缴阶段:两笔收入分别按不同规则扣税,工资用累计预扣法,劳务报酬用20%~40%预扣率。
    • 年度汇算清缴阶段:两笔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按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算税,多退少补。

    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自由职业者来说,劳务报酬预扣的税往往偏高,年度汇算时反而能退到一笔钱。所以别忽视年度汇算,说不定税务局还在等着给你退钱呢!

    温馨提示:本文基于2025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撰写,如后续政策有调整,请以最新规定为准。如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师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企业财务人员必读

    重要提示: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正式迈入立法时代,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是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什么是”视同应税交易”?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视同应税交易”是指某些特定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不是典型的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应当视同应税交易,依法缴纳增值税。

    💡 核心要点

    “视同应税交易”的本质是:某些非典型销售行为,基于税收公平和防止避税的原则,税法规定其应当缴纳增值税,以确保税基不被侵蚀。

    二、《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情形

    情形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适用主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说明:

    •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食堂、员工活动等集体福利
    • 企业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用途

    税务处理:应当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即使没有实际销售收入,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适用主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说明:

    • 无偿赠送货物给客户、合作伙伴
    • 无偿转让库存商品
    • 捐赠自产或外购货物

    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要注意与”不征税收入”情形的区分。

    情形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适用主体:单位和个人(范围更广,包括自然人)

    具体说明:

    • 无偿转让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 无偿转让不动产(房产、土地等)
    • 无偿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

    税务处理:视同应税交易,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 特别注意

    与旧政策相比,《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原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某些视同销售情形,在新法中可能不再适用。企业应当仔细核对新规,避免误判。

    三、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序号 情形 说明
    1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劳动关系内部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2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增值税
    3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征收征用补偿不征增值税
    4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建立视同应税交易管理制度

    • 梳理企业可能涉及视同应税交易的业务场景
    • 建立内部审批流程,明确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 定期培训财务人员,确保政策理解到位

    2. 准确计算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的平均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 完善合同和凭证管理

    • 在捐赠、无偿转让等场景中,明确约定是否视同销售
    • 保存好相关凭证,包括内部审批文件、评估报告等
    • 及时开具发票,避免税务风险

    4. 关注税收优惠政策

    某些视同应税交易可能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例如:

    • 无偿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可能享受免税政策
    • 特定行业或区域可能有税收减免
    • 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能有特殊优惠
    ✅ 最佳实践建议
    • 定期与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机关沟通,确保政策理解准确
    • 使用专业的财税软件,自动识别视同应税交易场景
    • 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保留完整的税务处理 documentation,以备税务稽查

    五、常见误区提醒

    误区一:无偿转让一定视同销售

    纠正:并非所有无偿转让都视同销售。例如,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可能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应当仔细核对政策,不要一概而论。

    误区二:视同销售一定按成本价计算

    纠正: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按公允价值确定,不能简单按成本价计算。如果按成本价计算,可能导致少缴税款,面临税务风险。

    误区三:个人无偿转让不缴增值税

    纠正: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也视同应税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除非符合免税条件)。

    六、税务合规建议

    面对《增值税法》的新规,企业应当:

    1. 加强学习:组织财务、业务人员学习《增值税法》,特别是视同应税交易的相关规定
    2. 自查自纠:对202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进行自查,确保税务处理正确
    3. 专业咨询:遇到复杂问题时,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师
    4. 完善内控:建立视同应税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税务处理标准
    5. 保存凭证:妥善保管与视同应税交易相关的所有凭证,包括合同、评估报告、内部审批文件等

    七、总结

    《增值税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新的阶段。”视同应税交易”作为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要特别关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准确计算销售额、完善凭证管理,企业可以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 核心要点回顾
    • 视同应税交易包括:自用货物、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算销售额,不能按成本价
    • 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包括:员工服务、行政收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视同应税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建议。具体税务处理请咨询专业税务师或主管税务机关。

  • 致敬最美的白衣天使

    致敬最美的白衣天使

    5月12日护士节 – 致敬白衣天使

    🌸 5月12日护士节 🌸

    致敬最美的白衣天使
    International Nurses Day
    👩⚕️

    节日由来

    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这一天是近代护理学和护理教育的创始人弗洛伦斯·南丁格尔的诞辰日。护士节旨在纪念南丁格尔对护理事业所作的贡献,弘扬无私奉献的南丁格尔精神。

    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地都会举行各种活动,向辛勤工作的护士们表达敬意和感谢。

    “护理工作是平凡的工作,然而护理人员却用真诚的爱去抚平病人心灵的创伤,用火一样的热情去点燃患者战胜疾病的勇气。”

    —— 弗洛伦斯·南丁格尔

    致敬白衣天使

    护士,是医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用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守护着每一个生命,温暖着每一位患者。

    特别是在近年来面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广大护士挺身而出,逆行而上,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

    💝

    爱心守护

    用温暖的双手和关爱的心,为患者带来希望和力量

    🏥

    专业奉献

    以专业的技能和敬业的精神,守护着生命的每一刻

    🌟

    点亮生命

    在病痛的黑暗中,用微笑和关怀点亮患者心中的光

    节日祝福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向所有护士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感谢你们的辛勤付出,感谢你们的默默奉献,感谢你们用生命守护生命!

    祝全体护士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