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热点
注意!这类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及时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及转出情形解读
核心提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如果 subsequently 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当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不得抵扣的项目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不得抵扣的情形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生产销售免税货物、提供免税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为职工食堂采购食品、发放礼品等福利性支出
- 用于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贷款利息、餐饮消费、居民日常及娱乐支出
🔄进项税额转出
二、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发生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应当将该项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 需要转出的典型情形
- 用途改变:购进货物原用于生产销售,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等
- 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
- 在建工程改变用途:购进货物或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实务案例
三、案例解析
📌 案例背景
A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已申报抵扣。后因管理不善导致该批原材料中的3万元部分被盗丢失。
✅ 处理方式
A公司应当将丢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税额 = 3万元 × 13% = 0.39万元
A公司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0.39万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
⚠️注意事项
四、实务提醒
⚠️ 风险提醒
- 企业应建立进项税额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变化
- 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时,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 未及时转出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 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按不动产净值计算,适用特殊规定
-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要点回顾
- 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已抵扣后用途改变的,要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 未及时转出将面临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 企业应加强进项税额日常管理